排队机竞争玩“插档”
晨报讯一家是来自瑞典的跨国独资公司,一家是国内土生土长的民营企业,为了一种被普遍用于金融行业的排队机,上海科玛蒂克公司与北京瑞泽公司合作破裂,并引发了一场罕见的保护限制性竞争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对授权销售特定商品的科玛蒂克公司作出了有利判决。排队机是于上世纪80年代面市的服务业商品,通过自动打印流水号和分派接待窗口,它可以帮助人们避免站立排队的麻烦,提高服务效率,目前已被很多金融、医疗等窗口单位采购。于1995 年成立的北京瑞泽公司是我国较早引入排队机项目的民营企业,而上海科玛蒂克公司则是总部设于瑞典的专业排队机销售商。2000 年12月,科玛蒂克公司同瑞泽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授权瑞泽公司为北京、天津等地的代理销售商。
协议中同时约定,瑞泽公司必须先购买科玛蒂克公司的产品后,再用瑞泽公司的名义在指定范围内销售,若瑞泽公司的购货量足够,则科玛蒂克公司就不在该地区发展其他的代理商。一旦瑞泽公司独享了代理权,那么他们也必须做到“在此协议执行期间或此协议终止后二十四个月内”,在该区域内不能代理其他与科玛蒂克公司有竞争的产品。
但协议签订后,瑞泽公司非但在履行协议期间,经常在网络、报刊上宣传与科玛蒂克公司有竞争的产品,而且在一年合同期满后,他们还对外销售了逾十套自行研发、生产的R AJ5700 排队机。针对瑞泽公司的违约,科玛蒂克公司选择了诉讼的维权手段,请求法院判决瑞泽公司赔款。
面对科玛蒂克公司的指责,瑞泽公司辩称自己的产品不如科玛蒂克公司的产品,所以不具有竞争能力,而且合同上的那句“在此协议执行期间或此协议终止后二十四个月内”应该从选择性条款的角度来理解。但市二中院二审认为,瑞泽公司自行研发和产销的R AJ5700 排队机,无论从功能、技术还是从市场关注度来看,都构成了对科玛蒂克公司产品的竞争。而且,按照逻辑推理,合同条款上的两个期间显然不是用来给瑞泽公司任意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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