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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值得关注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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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1:0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亮点一:“神仙打架”有人管了

       第5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几种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等。

       律师解读:2010年11月,奇虎360与腾讯QQ的“3Q之战”让广大互联网用户记忆犹新,这就是典型的“神仙打架”百姓遭殃的案例。该《规定》首先明确了禁止实施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权益的行为,因为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掐架最终会损害广大网民的利益。

       此外,考虑到反病毒等安全软件之间不兼容是正常的,宜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安全软件兼容问题,该《规定》仅禁止“恶意”实施的不兼容。

        亮点二:弹出广告“非诚勿扰”

        第10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弹出广告或者其他与终端软件功能无关的信息窗口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律师解读:如果打开网页弹出一大堆广告的现象让用户非常烦恼的话,那么点击其右上方的关闭键后,广告非但不能关闭,反而还打开了整个页面的做法就尤为令人难以忍受。该《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关闭或者退出窗口的功能标识。

        亮点三:用户信息得到明确保护

       第11条: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内容。

        第12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等内容。

        律师解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提供给他人;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管理机构并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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